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三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十八条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三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十八条 发生较大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在一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
发生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报告教育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一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指挥事故处理,维护学校秩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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