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三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三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伤害事故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及调解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调解时限从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终止调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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