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三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三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伤害事故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及调解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调解时限从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时限从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终止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