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三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三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依法进行的伤害事故调查处理,不得侮辱、恐吓、殴打、扣留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不得侵占、损毁学校的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不得妨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