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的儿童,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少年业余体校等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