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章 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 第三十条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章 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 第三十条 学生为了维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受到伤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侵害人、不能确定侵害人或者侵害人没有赔偿能力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