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章 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

第二十九条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章 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在履行职务中造成伤害事故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追偿。
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伤害事故,学校在救助中先行垫付的,学校可以向责任人追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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