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章 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 第二十八条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章 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 第二十八条 伤害事故损害赔偿费用的范围和标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事故和学生的具体情况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