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 第二十九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讨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