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

第二十七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的审议意见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初步审议。
在分组会议审议时,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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