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 第二十五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 第二十五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应当就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该地方性法规案中的专门性问题提出审议意见,并在四个月内向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