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二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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