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01-04-18 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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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通过并报经省人民... 第三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地方立法应当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并遵循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 第五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六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编制本届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地方立法计划,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七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 第八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八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 第九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九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市人... 第十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 第十一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 第十二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第十三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 第十四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十四条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 第十五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十五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 第十六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十六条 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十七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十七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 第十八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十八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 第十九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十九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 第二十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二十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 第二十二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二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二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

第二十四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经两次常务... 第二十五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 第二十五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 第二十六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审议地方性法规... 第二十七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 第二十八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 第二十九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对地方性法规草... 第三十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 第三十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 第三十一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后四个月内,法制委... 第三十二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 第三十三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 第三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之间对地方性法... 第三十四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 第三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 第三十六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 第三十七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 第三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 第三十八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 第三十九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 第三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

第五章 报批和公布

第四十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五章 报批和公布 第四十条 地方性法规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常务委员会应将提请批准的书面... 第四十一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五章 报批和公布 第四十一条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应在收到批复之日起20日内由... 第四十二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五章 报批和公布 第四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的,必须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1988年4月29日洛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