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通过并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