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