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地方立法应当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并遵循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原则。
地方立法应当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立法应当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