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