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编制本届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地方立法计划,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地方立法项目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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