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八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八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