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九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九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规定第四章的规定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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