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十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