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十一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