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