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十二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