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十五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十五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