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十五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十五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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