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十六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十六条 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按照本规定重新提出,由主席团、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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