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十九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十九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修改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修改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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