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二十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二十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