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