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二十二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二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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