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

第三十五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 第三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公布,征求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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