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

第三十四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