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

第三十三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 第三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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