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五章 报批和公布 第四十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五章 报批和公布 第四十条 地方性法规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常务委员会应将提请批准的书面报告、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文本及说明,并附有关资料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