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五章 报批和公布 第四十一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五章 报批和公布 第四十一条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应在收到批复之日起20日内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在《洛阳日报》上公布,并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