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五章 报批和公布 第四十二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五章 报批和公布 第四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的,必须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应当公布废止该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决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