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1988年4月29日洛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