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十条

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十条 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执行。
乡村集体企业职工民主权利的行使,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8-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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