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十条 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十条 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执行。乡村集体企业职工民主权利的行使,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8-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