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八条

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八条 企业应当支持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不得违法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所属的机构撤销或者归属其他部门。
企业行政领导人不得担任企业工会组织负责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不得担任企业工会组织负责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8-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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