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六条 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六条 各级工会对涉及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在企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8-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