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五条

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五条 企业职工行使以下民主权利:
(一)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
(二)依法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三)依法进行民主选举、民主评议;
(四)通过工会或推举的职工代表与企业行政方面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五)对企业应当公开的事项通过工会或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进行质询;
(六)对企业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七)对企业依法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金情况进行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企业应当保障企业职工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8-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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