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七条 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七条 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职工有权申请调解、劳动仲裁和提起诉讼,工会应当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8-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