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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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第二条
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民主权利,是指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三条
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四条
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本市各级工会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企业贯彻实施本条例的情况...
第五条
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五条 企业职工行使以下民主权利:
(一)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
(二)依法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三)依法进行民主选举、...
第六条
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六条 各级工会对涉及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在企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七条
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七条 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职工有权申请调解、劳动仲裁和提起诉讼,工会应当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八条
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八条 企业应当支持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不得违法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所属的机构撤销或者归属其他部门。
企业行政领导人...
第九条
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九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和程序召开,依法行使下列职...
第十条
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十条 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执行。
乡村集体企业职...
第十一条
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十一条 非公有制企业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主要内容是:
(一)工会主席列席涉及职工利益的...
第十二条
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和各类公司制企业监事会中均应有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其他类型公...
第十三条
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十三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工会组织提名,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行政领导人不得以职工代表身份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四条
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十四条 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应当于十日前将会议议题及内容书面通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就会议议题和...
第十五条
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十五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应当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作出与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
第十六条
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十六条 国有、集体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凡涉及企业经营管理、职工切身利益、企业领导人廉洁自律的重大事项以及绝大...
第十七条
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平等协商制度,依法签订集体合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与相应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组织进行平等协商,制定签订集体...
第十八条
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工会和职工代表依法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劳动安全生产委员会等机构...
第十九条
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与同级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研究解决涉及职工权益和职工普遍关心的重...
第二十条
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涉及职工权益和调整劳动关系的规范性文件、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二十一条 对阻挠、限制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工会应当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工会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或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有关单位或...
第二十二条
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决定的,企业应当予以执行,否则作出的决定无效,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或者根据情节...
第二十四条
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违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由职工(代表)大会予以警告或者依照民主程序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五条
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二十五条 工会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损害职工民主权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
第二十六条
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二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损害职工民主权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的民主权利保障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