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二十一条 对阻挠、限制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工会应当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工会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或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当及时向工会反馈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8-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