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十九条

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与同级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研究解决涉及职工权益和职工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8-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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