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二十条 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涉及职工权益和调整劳动关系的规范性文件、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8-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