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十七条 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平等协商制度,依法签订集体合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与相应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组织进行平等协商,制定签订集体合同的指导性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8-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