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十六条

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十六条 国有、集体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凡涉及企业经营管理、职工切身利益、企业领导人廉洁自律的重大事项以及绝大多数职工认为应当公开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和企业的商业秘密外,都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栏等形式予以公开,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
厂务公开的具体范围、内容和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8-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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