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十四条

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十四条 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应当于十日前将会议议题及内容书面通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就会议议题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征询职工和工会的意见。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按照大多数职工的意愿履行职务,向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或报告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8-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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