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十三条 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十三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工会组织提名,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行政领导人不得以职工代表身份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8-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