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二十七条 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的民主权利保障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8-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